揭开“假虚拟货币挖矿”的伪装

近年来,虚拟货币市场热度不减,“挖矿”一词一度成为“财富密码”的代名词,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公众对虚拟货币的认知盲区,以“高收益”“零风险”为诱饵,大肆炒作“假虚拟货币挖矿”项目,这类项目本质上并非基于真实区块链技术的货币生产,而是通过伪造“挖矿收益”“区块链数据”等手段,构建资金盘骗局,最终通过“割韭菜”卷款跑路,随着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的持续收紧,打击“假虚拟货币挖矿”已成为金融监管和司法实践的重点,其法律后果也日益清晰。

“假虚拟货币挖矿”的常见套路与本质危害

所谓“假虚拟货币挖矿”,通常指不法分子虚构“虚拟货币挖矿”项目,通过线上平台、社交群组等渠道宣传,声称用户投入资金即可参与“挖矿”,获得高额回报,其核心套路包括:伪造“矿机”“矿场”图片或视频,编造虚假的“挖算力”“收益数据”;利用“区块链”“去中心化”等概念包装,实则采用“拆东墙补西墙”的庞氏骗局模式;设置“拉人头”返利机制,诱骗发展下线,形成层级传播。

此类行为的本质是非法集资、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,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,更侵害公众财产安全,据公安部数据,2022年以来全国侦破虚拟货币相关刑事案件超起,假挖矿”类案件占比达30%,涉案金额动辄数亿元,受害者遍布各地,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。

法律定性:“假虚拟货币挖矿”触碰哪些法律红线

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明确: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2021年,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明确“虚拟货币‘挖矿’活动能耗高、污染大,对产业发展、科技进步等不具有积极作用,应坚决整治”,而“假虚拟货币挖矿”作为欺诈性项目,其法律定性更涉及多重违法犯罪:
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

若行为人以“挖矿”为名,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,向社会公众(包括单位和个人)吸收资金,同时具备“非法性、利诱性、社会性”特征(如承诺保本付息、向不特定对象宣传),即可能构成此罪,根据《刑法》第176条,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集资诈骗罪

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通过虚构“挖矿项目”骗取资金,在集资后肆意挥霍、隐匿财产或携款跑路,即构成集资诈骗罪,此罪是“假挖矿”类案件的常见定性,根据《刑法》第192条,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。

合同诈骗罪

行为人通过签订虚假“挖矿合作协议”“投资协议”等方式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数额较大的,构成合同诈骗罪(《刑法》第224条),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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